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林玟秀 被告 李純君 被告 吳昱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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