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祥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祥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謝祥楷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107年9月27日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附表:受刑人謝祥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危害安全│共同犯加重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2日│104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49、17160、19426│16149、17160、19426│││、20531號│、2053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0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1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0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16日│107年8月1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不得易科罰金││││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19號(已執畢)│140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