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曾苡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苡絜於民國(下同)105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60,000元,約定自105年06月22日起至112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0.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4月08日止累計290,271元未給付,其中282,707元為本金;7,56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苡絜於106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106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4月08日止累計158,342元未給付,其中153,326元為本金;4,92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苡絜│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282707││4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苡絜│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153326││4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