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5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5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53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叁
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2月18日向原告申請貸
款,最高訂約額度新台幣(下同)000000元,由被告簽立綜
合約定書1紙,約定利率按年息18.25﹪計算,按月應依綜合
約定書第6條方式攤還,如有遲延履行時,則依據綜合約定
書第8條後段約定,於遲延期間按年息20﹪給付遲延利息。
另綜合約定書第4條約定,債務人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
納100元之提領費。詎料被告自98年8月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尚積欠本金289843元及依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
未為清償,屢經原告催討未果,依據綜合約定書第5、7條之
約定,被告應就全部本息及相關費用為清償。被告另於94年
11月15日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
0000之信用卡1張,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契約約
定條款第11條約定,持卡人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當期最低應繳金額,遲誤繳款
期限時,應自每筆消費之繳款截止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日給
付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被告自領用信用卡起,陸續持卡記帳消費,至98
年11月18日止,合計積欠2992元及其中本金2332元及依上開
方式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付款等情,已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民現金卡申請書1份、綜合約定書
1份、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單1份、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
款各1份、信用卡消費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2898
43元,及自98年8月4日起至98年9月3日止,按年息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
之遲延利息;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
2992元,及其中2332元自98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9.71%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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