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陳文賓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姵君陳亭妏發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4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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