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 余同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如君┌─────────────────────────────────────────────────────┐│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郭淑靜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空白│16,110元│NF0000000│107年1月31日││││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