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3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16號

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非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順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2紙本票之利息是否均算至清償日止?。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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