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善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善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善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104年聲字第11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98327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美燕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