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竊盜等、偽造文書、侵占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6月、3月確定,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合併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3月3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60006892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6年9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6年6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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