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3年度六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六簡字第四四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五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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