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秋華 債務人振豐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思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振豐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並更正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於107年12月14日收受前項裁定,該裁定業於107年12月10日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並於107年12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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