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曾繼正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月26日上午9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條款及放款客戶往
來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