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7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73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0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戊○○、丁○○則為被告丙○○積欠
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款
記錄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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