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2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曹恳仁 債務人棟選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雅惠人債務人 鄭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參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期間│利率│逾期六個月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上按原利率百││││││分之十│分之二十│├─┼──────┼──────┼────┼──────┼──────┤│1│新台幣│自民國106年│3.415%│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7年│││799,984元│6月24日起至││7月24日起至│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民國107年1月│清償日止,按││││││24日止,按年│年息0.683%││││││息0.3415%││├─┼──────┼──────┼────┼──────┼──────┤│2│新台幣│自民國106年│3.415%│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7年│││699,974元│7月1日起至清││8月1日起至民│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國107年2月1│償日止,按年││││││日止,按年息│息0.683%││││││0.3415%││├─┼──────┼──────┼────┼──────┼──────┤│3│新台幣│自民國106年│3.115%│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7年│││7,000,000│7月19日起至││8月19日起至│2月2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民國107年2月│清償日止,按││││││19日止,按年│年息0.623%││││││息0.3115%││├─┼──────┼──────┴────┴──────┴──────┤│4│新台幣│自民國106年│3.115%│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7年│││4,239,000元│7月19日起至││8月19日起至│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民國107年2月│清償日止,按││││││19日止,按年│年息0.623%││││││息0.3115%││├─┼──────┼──────┴────┴──────┴──────┤│合│新台幣│││計│12,738,958元││└─┴──────┴─────────────────────────┘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