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 鄭琬渝 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5年6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及106年4月7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查。茲管理人於106年9月30日提出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金額,經本院於106年10月2日裁定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並為各債權人所不爭執;現管理人已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此亦有管理人之民事聲請狀、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四紙、清算管理人管理酬金收據影本乙紙附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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