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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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維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等規定自明。
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在新北市新店區查獲並扣押等情,此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下稱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5頁至第17頁),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
1404號被告沈維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6頁至第7頁),並有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108頁至第109頁)。嗣前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04頁,本院卷第16頁)。
㈢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院民國109年5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㈠1紙存卷供參(見毒偵卷第110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因沾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與之附合,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用罄滅失,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附表:
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臺北地檢署110年度紅字第66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毒偵卷第106頁)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0年度聲沒字第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