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 詹任遠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被告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火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日召開之第1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就第13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第2條所為之個人會員代表選舉由該會統一辦理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經核其聲明係就系爭決議有所請求,且其性質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是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