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5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5083號債權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莉雲 代理人 羅宥蓁 債務人 呂建霆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皇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第三人設址於臺南市市,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