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達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達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0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張盛喜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