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46號
原告 逄佳蓉
訴訟代理人 郭素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 孫福順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有以下事項,請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前補正到院:
一、為確認本件被告之年籍資料,請提出被繼承人孫福順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請原告於調閱前開資料後,提出完整記載各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數量相符之起訴狀繕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前開事項到院,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