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黃忠

債務人 吳政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捌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649,287元

113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275%

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60,089元

113年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998%

113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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