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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