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2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117

            號               

           送達代收人  孫宏譯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梁艾玲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梁艾玲設籍於臺中市

,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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