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請人許采筑相對人 柯化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106年度家非調字第2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第1審之非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等影本以為釋明,復未見聲請人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非訟費用等語,應可採信。從而,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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