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11號聲請人 丘瑞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丘瑞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 關芝 綝(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丘瑞廷之輔助人,並依附件所示之方法執行輔助職務。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丘瑞廷為中度智能障礙,雖對日常生活事務能自理,然就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效果欠缺辨識能力。因母親 歐麗萍 早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日死亡,本與父親 丘學英 相依為命,受丘學英照護。但丘學英於104年6月4日死亡,聲請人現已無其他親人。茲有不明人士覬覦其受有遺產(明細如附表所示)擅自至家中翻找財物,並欲帶聲請人前去提領丘學英所遺存款,聲請人因不解本欲配合,幸有長期關懷之地方人士出面,始未受騙。聲請人已至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障礙程度,為防免遭詐騙,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對其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此觀諸民法第1113條之一第2項準用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一規定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前往屏安醫院勘驗所見,聲請人四肢健全,具完足行動能力;衣著適當,身體無異味,清潔度佳,自述日常生活可自我照顧,有完足生活自理能力;其能正確敘述自己的姓名、年籍、地址等年籍資料,自稱其曾在加油站任洗車工、能自己混搭服裝風格等,認有語言溝通能力。本院復就聲請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聲請人為先天性中度智能不足。個案自幼被發現發展遲緩現象,高中就讀特教班。個案四肢行動能力正常,理解、語言能力明顯受損,對於較複雜之詞彙無法理解,但對於個人基本資料(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父母姓名、過去工作的地方、畢業學校校名)等問題回答正確率尚屬正常。長短期記憶力不佳、注意力不集中,個位數、兩位數加減計算無法執行;100持續減7的計算無法完成。對於金錢與數字無概念(一個便當、一份報紙、一杯奶茶多少錢)等日常生活之金錢概念明顯缺乏。心理衡鑑結果 魏氏 成人智力測驗結果語言智商落在於61,作業智商落在51分,屬於中度智能不足。個案意識清楚,可以簡短與人交談,但答話內容簡短,大多使用簡短詞彙(例如:好、不好、是、不是),說話速度緩慢,可以認字、寫字,但計算能力不佳。目前沒有視聽幻覺,對於抽象名詞無法分辨其意(例如忠與孝、忍耐與頑固、優雅與妖艷),認知功能受損。行為退化。現實判斷力欠佳(例如不知何為售後服務、分期付款、預購訂金、頭期款、買賣契約等),但對於時間、地方及人物之定向能力尚屬正常。日常生活方面,可以自己進食、沐浴、更衣、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等。可以自行購物,但不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無法做簡單之兩位數加減計算、可以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可以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提款。無職業功能與社交功能,無法自行搭乘乘大眾交通工具但可以騎腳踏車與電動車。可以自行認路回家,無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個案各項功能明顯退化,簡單的衣、食、衛生、交通等生活內容可以自理,但因罹患先天性中度智能不足,致現實判斷能力明顯不足,計算能力不佳,過去理財十分輕率,易遭詐騙,因此可以判斷個案已因先天中度智能不足,致認知功能受損,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也明顯受損。無法完全獨立處理個人事務與財務管理,已經達輔助宣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4年9月9日訊問筆錄、屏安醫院屏安醫字第(104)0403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各1份在卷可憑。利害關係人 關芝綝 到院亦證述:聲請人有自閉症,呈退縮現象,曾遭網友詐騙2、3萬元。自其父過世後常有不明人士窺視其財產,故聲請人自認需人輔助以防制受騙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31頁)。本院審酌上開勘驗結果、鑑定意見,及斟酌聲請人與利害關係人之陳述意旨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雖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為輔助宣告,應予准許。
四、末查,受輔助宣告人丘瑞廷未婚、無子女及兄弟姐妹,亦無親密伴侶。其父係大陸籍退除役榮民,隻身來台;其母本係泰國籍,係其父所娶之外配,父母在台俱無親屬。現其父母俱歿。因聲請人之先父亡母在台俱無親人,亦查無其在大陸地區或泰國之親屬,聲請人親屬關係單薄。而丘學英身故後,其原有之支持系統即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已停止服務,聲請人亦不符榮眷受就養、照護之資格。洵見聲請人親屬網絡凋零、公部門服務資源亦不能長期挹注提供支持,致輔助人選難覓。本院審酌受輔助宣告人之父生前為國民黨 黃復 與黨部黨員,利害關係人關芝綝為黨部常委幹部,在丘學英生前即已長期居中關懷、輔導其父子逾十數年,深受丘學英認同。於丘學英身故後,亦積極協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務,除為防免有心人士覬覦聲請人之財產,而保管其錢財、存摺外,並隨時通報本院有關聲請人財上管理情形,促請本院採取必要之財產保全處分,此據本院調取104年家暫字第34號定暫時處分狀態事件案卷核閱無訛。
尤其,該利害關係人為昭公信,寧願自掏腰包按月提供聲請人必要生活資費,截至105年3月29日止,已為聲請人代墊新台幣(下同)84,275元,此據該利害關係人陳報狀3份在卷可稽,堪信利害關係人處理聲請人財產事務公正無私心;又聲請人到庭亦屬意由利害關係人關芝綝就任其輔助人(見本院卷第31頁背面)等一切情狀,堪認利害關係人關芝綝足可勝任輔助人職務。據上,本院認為由關芝綝擔任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第三人關芝綝為輔助人。
五、末以,因輔助人關芝綝有自己事業待經營,不可能無限期輔助聲請人至終老、其亦求免瓜田李下,一再推辭就任、本院復斟酌本件聲請人輔助職務之核心,旨在其財產之保護、照管,防免受有心人士巧取豪奪,允宜就財產之管理監督上有較明確之指示,應可適度減輕輔助職務之繁劇,並可昭公信,庶免輔助人遭無謂閑言攻詰等一切情狀,爰認有指定輔助職務執行內容之必要,併依民法第1113條之一準用第1112條之一規定,職權指定輔助職務執行如附件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輔助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姚佳華附件:
輔助人關芝綝執行輔助職務指定內容
一、不動產部分:㈠已經本院104年家暫字第34號裁定為保全處分。
㈡受輔助宣告人丘瑞廷非經輔助人關芝綝之同意,不得向本院聲請人解除保全處分。
㈢對不動產之出租(含終止租賃)、出借、設定負擔或出賣、
信託等一切處分行為,非經關芝綝同意,並報請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二、存款:輔助人關芝綝應於本裁定確定即輔助職務開始時起30日內,將受輔助宣告人現金(含定存),以丘瑞廷為委託人全數信託於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日常生活財務之運作:㈠本院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30日內邀集聲請人、輔助人、社
會主管機關及信託機構,就受輔助宣告人丘瑞廷日常生活需要程度,妥籌規劃其數額及支付方式,並由受託之金融機構按月撥付與丘瑞廷,作為日常生活所需。
㈡輔助人關芝綝應於每半年檢視受輔助人宣告人丘瑞廷前項生
活費之執行情形,如認有變更必要,得報請本院會請相關人員及社福主管機關議決定之。
四、其他:依民法第15條之規定辦理。附表:
┌──┬───┬────────────┬──────┐│編號│種類│明細│價額/新台幣│├──┼───┼────────────┼──────┤│1│土地│屏東縣○○鎮○○段289地│145,425││││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土地│屏東縣○○鎮○○段290地│465,525││││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房屋│屏東縣○○鎮○○里○○路│62.800││││77號(權利範圍:全部)││├──┼───┼────────────┼──────┤│4│存款│土地銀行潮榮分行│790││││000000000000號││├──┼───┼────────────┼──────┤│5│定存│土地銀行潮榮分行定存│2,300,000│├──┼───┼────────────┼──────┤│6│存款│潮州南進路郵局│162,872││││00000000000000號││├──┼───┼────────────┼──────┤│7│定存│潮州南進路郵局定存│1,500,000│├──┼───┼────────────┼──────┤│8│現金│現金│2,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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