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18號

原告 洪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承熙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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