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90號原告 葉時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LILYANTI.LO( 羅伶伶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慧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90號原告 葉時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LILYANTI.LO( 羅伶伶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