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呈祥 即 蘇家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金額新臺幣124,993元之帳務明細資料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