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真君宮法定代理人 楊國風 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而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後段、第63條亦有明文。是變更章程之聲請,自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董事長或董事之名義,並記載於書狀上提出聲請,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並另應釋明有何「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變更其捐助章程第5條,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聲請人欄係記載「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鳳山市真君宮」,具狀人欄則記載「 蔡瑞勝 」,未見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名義人簽名或蓋章,而蔡瑞勝復非卷附聲請人董事名單,是已難認本件聲請究以聲請人名義或係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義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提出法定格式之書狀,聲請人部分復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已非適法。又本件聲請狀上並無任何關於「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陳述,亦與前揭民法規定要件不符。且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董事名冊等相關事項,該通知已於同月2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雖提出法人登記書及100年7月2日第一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惟觀之該會議紀錄內容,並無關於本件聲請變更之章程第5條之決議事項,本院再於101年6月29日通知聲請人除應補正前次通知所載事項外,尚應提出就變更章程第5條所為決議之會議紀錄內容,該通知亦經其於101年7月2日收受無誤,此亦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按,惟其迄今仍未補正。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尚有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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