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素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素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素芬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4至9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6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5日至107年1月│107年1月10日│107年2月10日│││3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070號│17070號│1707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8日│109年1月8日│109年1月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8日│109年1月8日│109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56號││備註├───────────────────────────────────┤││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
┌────────┬───────────┬───────────┬───────────┐│編號│4│5│6│├────────┼───────────┼───────────┼───────────┤│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月(57次)│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7日(發票日)│106年12月31日(發票日│107年3月1日(發票日)│││之前1個月至2個月前某日│)之前1個半月或2個月或│之前1個半月或2個月或2│││至107年10月30日(發票│2個半月前某日│個半月前某日│││日)之前2個半月或3個月│││││前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528號等│20528號等│20528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5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5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日│109年12月2日│109年1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號││備註├───────────────────────────────────┤││編號4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附表:
┌────────┬───────────┬───────────┬───────────┐│編號│7│8│9│├────────┼───────────┼───────────┼───────────┤│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5次)│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4日(發票日)│105年6月至8月間某日│105年至106年間之某日│││之前1個半月或2個月或2│││││個半月前某日至107年4月│││││30日(發票日)之前1個│││││半月或2個月或2個半月前│││││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528號等│20528號等│20528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5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5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日│109年12月2日│109年1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號││備註├───────────────────────────────────┤││編號4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