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陳昱誠 被告 解智翔
蔡志邦
蔡柏宇 蘇郁倫 蔡明翰 蔡濟賢
卓佳欣
吳珮筠 蔡旻諺
黃瀅朵
丁振軒
莊駿彥 楊添財 歐佳怡
陳岱伶
廖仁甫
王陽明 莊正胤
阮采羚 雷玉暐 張克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案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原告並非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範圍之被害人,即非因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明。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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