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166號原告 林稚芸 被告 黃世惠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林稚芸固以被告黃世惠涉妨害名譽案件為由,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在卷可稽;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未繫屬於本院情況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
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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