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9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大鵬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萬6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073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萬0134元,尚應繳納1萬2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