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德建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彭德建犯公然侮辱罪,共叁罪,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彭德建與 李建德 同為址設桃園市○○區○○○街○○○號凱悅龍門社區之住戶,因社區管理問題產生嫌隙,彭德建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5年12月底某日,在LINE通訊軟體「凱悅家族」群
組中,因不滿時任財務委員之李建德於社區決議採購燈具支付單之批示,以暱稱「PeterPhee」之暱稱,在上開特定多數人得共見聞之群組,針對李建德之訊息回應「神經病」等語,足以貶損李建德之人格。
㈡於106年10月4日晚上6時21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十一
屆凱悅龍門」群組中,因不滿李建德對於帳目提出質疑,以「PeterPhee」之暱稱,在上開特定多數人得共見聞之群組,針對李建德之訊息回應「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等語,足以貶損李建德之人格。
㈢於107年9月23日下午4時5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桃園市○○區○○○街○○○號凱悅龍門社區門口,以「滾蛋」、「下台」、「鴨霸」及「拉豬屎」等言語辱罵李建德,足以貶損李建德之人格。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彭德建分別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建德、證人 王淑華 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通訊軟體LINE「凱悅家族」群組105年12月底、「十一屆凱
悅龍門」群組106年10月4日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及108年1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
㈣錄音光碟1片。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對告訴人不滿,即以通訊軟體留言或言詞辱罵告訴人,所為非是,雖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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