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蔡高明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銀行左營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左營分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4,5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