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52號上訴人王O涵兼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法定代理人 何美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O晴等因104年度訴字第39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因財產而訴訟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