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小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竹小字第61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孫和 訴訟代理人 胡雅棋 被告 邱琬媜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至多收取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間向原告申請貸款新臺幣10萬元,但未按期攤還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三、理由:原告請求之利息及遲延利息均為109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實為重覆請求,依兩造間契約,借款到期後僅能請求遲延利息,並無從再請求相同金額之利息,故駁回關於109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請求。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