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374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優霸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丙○○
法定代理人
及兼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37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6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優霸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
21日邀同被告丙○○、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期限自91年12月5日起至96
年12月5日止,並應自92年1月5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每
期攤還20264元,遲延繳納時,除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975計付,嗣後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
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通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百
分之0.002計算之利息,另依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如有遲延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優霸國際有限公司自94年12月5日
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前開約定,本債務視同全部到期,
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而被告優霸國際有限公司至今仍積欠原
告447573元及自9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8.3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尚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又被告丙○○、乙○○、丁○○既為連帶保證人,依
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連線作業
查詢單、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請求之
金額並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 官利海強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