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徐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曉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之(如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請具體陳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金額之金額為若干?)。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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