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沈欣柔
吳祐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見明┌────────────────────────────┐│本票附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易駿實業股份│81年9月14日│未記載│3,000,000元││有限公司│││││2. 黃茂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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