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0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骰
子參顆、方向骰壹顆及抽頭金新台幣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更正各欄所載「 田雨心
」為「 田雨欣 」、扣案之「抽頭金500元」更正為「抽頭金
300元」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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