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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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 顏阿敏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9,8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