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方俊斌
黃雪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俊仁 即環球花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於110年3月23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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