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36號
原告來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素足 即 冠頡 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