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再簡字第1號
原告 廖萬全 雲林縣○○鎮○○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貝珍 律師
被告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因部分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