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再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再簡字第1號

原告 廖萬全 雲林縣○○鎮○○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貝珍 律師

被告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因部分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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