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00000000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乙○○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又聲請再審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限。聲請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上開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亦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蘇茂秋法官梁松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