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7410號
原 告 徐小芳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王瑞英
蔣郁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並未欠被告錢,請求調閱執行名義之支付
命令卷;並聲明: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6226號民事強制執
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答辯、聲明:係依本院司執字第61059號債權憑證合法
執行,並聲明如主文。
三、本院認定的簡要說明:
(一)查,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其強制
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法院始審究其訴有無理由,若強制執行
程序已經終結,法院自無庸審究,蓋其訴已無阻止強制執行
之實益。而此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而言,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
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故執行名義所載
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對於某一執行標的
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雖已終結,債務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
此項異議之訴有理由之判決,僅就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
制執行達其目的之部分排除其執行力,不能據以撤銷強制執
行程序業經終結部分之執行處分(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六號
解釋參照)。經查,原告所聲請撤銷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
第26226號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核
發收取命令,執行終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
卷宗核閱相同,則依上述說明,原告於108年5月16日始行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已執行終結之本院上述執行程序,即顯
有誤會,而難採取。
(二)次關於本件被告所取得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
000000號支付命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後,原告係於102
年12月20日收受該支付命令並用印,雖原聲請人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係被告更名前之名稱,同一性並無問
題,又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新法施行前確定,原告若仍有不服
,亦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之相關規定,應附敘
明。
四、從而,原告聲明: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6226號民事強制執
行程序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不影響判決結
果,並不詳論。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