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00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峰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
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峰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公司統一編號查得之公司名稱為亞峰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狀上債務人公司名稱不符,且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查無亞峰工業有限公司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債權人已於103年10月1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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