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延年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延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21時53分許,在 陳宗賢 所管領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OK超商新興店內,竊取統一麥香奶茶鋁箔包1瓶(價值新臺幣10元),得手後未至櫃臺結帳,即當場食用完畢。嗣周延年欲離去之際,為剛到場之陳宗賢所攔阻並要求結帳,周延年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同日22時4分許,在OK超商新興店外,向陳宗賢恫稱:「我要殺你滅口」等語,以將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陳宗賢,致陳宗賢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第305條恐嚇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11年9月16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孟芳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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