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4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邱瀚霆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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